哪些是禁限寄物品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》和國家郵政局的有關規定,禁限寄物品公告如下:
一、禁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、法規禁止寄遞的物品,主要包裹:
(一)各類武器、彈藥。如槍支、子彈、炮彈、手榴彈、地雷、炸彈等。
(二)各類易爆炸性物品。如雷管、炸藥、火藥、鞭炮等。
(三)各類易燃燒性物品,包括液體、氣體和固體。如汽油、煤油、桐油、酒精、生漆、柴油、氣霧劑、氣體打火機、瓦斯氣瓶、磷、硫磺、火柴等。
(四)各類易腐蝕性物品。如火硫酸、鹽酸、硝酸、有機溶劑、農藥、雙氧水、危險化學品等。
(五)各類放射性元素及容器。如鈾、鈷、鐳、鈈等。
(六)各類烈性毒藥。如鉈、氰化物、砒霜等。
(七)各類麻醉藥物。如鴉片(包括罌粟殼、花、苞、葉)、嗎啡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、冰毒、麻黃素及其它製品等。
(八)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險性病菌、醫藥用廢棄物等。
(九)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、宣傳品、印刷品等。
(十)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。如屍骨、動物器官、肢體、未經硝製的獸皮、未經藥製的獸骨等。
(十一)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、寄遞或進出境的物品,如國家秘密文件和資料、國家貨幣及偽造的貨幣和有價證券、仿真武器、管製刀具、珍貴文物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。
(十二)包裝不妥,可能危害人生安全、汙染或者損毀其它寄遞郵件、設備的物品等。
(十三)各寄達國(地區)禁止寄遞進口的物品等。
(十四)其它禁止寄遞的物品
二、國內限量寄遞物品,按國務院主管部門製定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三、國際郵件要遵守我國及寄達國(地區)海關、衛生檢疫、動植物檢疫等出入境管理機構和航空運輸等方麵的規定。